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p><p>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現就建立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p><p> 一、總體要求</p><p>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為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奠定堅實基礎。</p><p>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全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p><p> 二、明確救助對象</p><p> 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認定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2019年1月1日起,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7—14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p><p> 有條件的市、縣,應盡力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放寬或取消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p><p> 三、確定內容標準</p><p>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p><p> 市、縣人民政府依據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p><p> 四、完善工作流程</p><p> 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p><p> 審核。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組織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序,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p><p> 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省、市殘聯組織和衛生計生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組織會同衛生計生、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確定。</p><p> 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p><p> 五、提升服務能力</p><p>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強化信息共享,提高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p><p> 六、加強綜合監管</p><p> 民政、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p><p> 七、強化組織保障</p><p>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列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省級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各級殘聯組織和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政策宣傳解讀,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p><p>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市人民政府要盡快出臺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具體配套政策措施。省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p>" />